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340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丁○○○、丙○○就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95年3月27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民國95年4月1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前項土地及建物,經台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於民國95年3月27日以95年雅登資字第045110號收件,民國95年4月1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吳明和 於民國(下同)94年8月24日,邀同訴外人 陳雪如 及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80萬元,借款利息按年利率9%計算,吳明和應自借款日起共分30期,依年金法按月給付本息,如未依約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前開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吳明和未依約履行,除清償本金145,995元及算至95年2月25日之利息外,其餘均未清償,經催討未果,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擬對被告丁○○○提起訴訟,查知被告丁○○○,意圖損害債權,竟於95年4月13日,將如附表示之土地、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95年3月27日為原因發生日),移轉所有權予被告丙○○。被告丁○○○除系爭不動產外,別無其他財產,足供清償債務,則其上開無償行為有害及原告之債權,原告自得聲請法院撤銷被告等之贈與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丙○○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
約定書、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507號假處分裁定、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台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網路申領《異動索引》、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清單等件為證,且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丁○○○除系爭不動產外,別無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其對原告所負之連帶保證債務,則其將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被告丙○○之債權行為,以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丙○○之物權行為,自屬詐害原告債權之行為,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二人就系爭不動產,於95年3月27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於95年4月1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丙○○應將系爭不動產,經台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於95年3月27日以95年雅登資字第045110號收件,95年4月1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以回復原狀,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7,270元)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附表
一、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縣│大雅鄉│自強││494-23│建│333│2000/52000│││││││││││├─┼───┼────┼───┼───┼──────┼─┼─────┼─────┤│2│臺中縣│大雅鄉│自強││494-17│建│71│全部│││││││││││└─┴───┴────┴───┴───┴──────┴─┴─────┴─────┘
二、建物┌─┬──┬───────┬───┬─────────────────┬────┐│編│││主要建│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築材料├───────────┬─────┤│││建號│--------------│及房屋│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20○○○鄉○○段│3層鋼│第1層:46.49│陽台:│全部││││494-17地號│筋混凝│第2層:46.24│8.40││││││土造│第3層:46.24││││││臺中縣大雅鄉大││合計:147.87││││││林路337巷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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