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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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三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二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詐欺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經減刑為三月又十五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廢止前)第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