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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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歐陽子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附表序號2之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新臺幣3,229元,其中違約金及月付金利息之數額各為何?月付金利息究何意?違約金及月付金利息之依據(契約或法律上依據)各為何?金額各如何計算(請列出計算式)?釋明債權計算明細為何以費用列計?
二、聲請人請求附表序號3、4、5之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1,
000元,其中違約金及手續費之數額各為何?違約金及手續費之依據(契約或法律上依據)各為何?金額各如何計算(請列出計算式)?釋明債權計算明細為何以費用列計?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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