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原告鄭慈被告 郭濂溪
鄭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以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詎該裁定於10
6年11月6日送達後,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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