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李榮豐
吳錦 被告 葉金讀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陳育良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