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06號原告局 荊蘭 訴訟代理人 王嘉翎 律師
謝震武 律師複代理人 唐德華 律師被告 劉韋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已於事實及理由欄記載原告所得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惟未於主文欄內宣示,以及被告並未聲請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主文欄第四項誤載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均有顯然錯誤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