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1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樹枝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隆文
李忠憲 李仁義 李簡玉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