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7號原告神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羅愛玲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純鑫 被告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當事人欄「複代理人 顏華歆 律師」應予刪除。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