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森凱選任辯護人黃當庭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2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蕭涵勻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