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甲之父
甲之母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被告丁○○上列被告丁○○因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甲、甲之父、甲之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雪玉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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