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關於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財產權部分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另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合計新台幣223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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