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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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廷縣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廷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廷縣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22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