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六簡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六簡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六簡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329號、111年度偵字第7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洪國棠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咖啡包柒包(驗餘淨重貳柒點貳玖玖柒公克,含包裝袋柒包)均沒收銷燬。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及毒品咖啡包貳拾柒包(驗餘淨重合計伍點捌陸玖公克,含包裝袋貳拾捌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法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嚴重戕害身心健康、危害社會秩序甚鉅,無視政府推動之禁毒政策,有礙毒品查緝,危及社會秩序,惟念犯後坦承,態度尚可,併考量持有上開毒品之數量、期間等情節,及其於警詢時自陳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沒收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7包(驗餘淨重27.2997公克)經送鑑驗,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100238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至盛裝上開物品之外包裝,因與殘留第二級毒品成分無法離析,併予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咖啡包共27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經送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且驗餘淨重共計5.869公克(計算式:5.3304公克+0.5386公克=5.869公克),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盛裝上開物品之外包裝,因與殘留第三級毒品成分無法離析,視同第三級毒品,併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再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23包(驗餘淨重2.5228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香菸1支(毛重計0.8003公克),因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逾5公克以上,尚非犯罪行為,是此部分扣案物應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鷹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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