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國和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祭祀公業陳天宗裔會法定代理人陳明上列上訴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9,982元(計算式:223.07×2600=579982),至於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謝濰仲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黃佳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