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慶輝選任辯護人蔡將葳律師被告曾啟華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黃慶輝、曾啟華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4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5年3月2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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