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上訴人 蕭國卿 即原告被上訴人 周金龍 即被告
簡龍安 周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重訴字第10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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