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何俊賢 被告 王馨鎂 上列被告王馨鎂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詹蕙嘉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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