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28號原告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德忠
1被告勁捷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麗珍 被告 鍾炳南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時,原告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另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返還原告公司大小章各一枚,故其涉訟之訴訟標的乃屬因財產權而涉訟無訛,且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應依該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參仟元,尚不足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
二、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