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6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坤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中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