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謝雪梅
楊惠容 楊惠民 楊惠宗 被告 許誠巖
許哲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易字第39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