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0號聲請人即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泰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忠智 、 劉慧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判決主文中被告應連第給付原告新臺幣678,644元,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①609,956元②67,773元,及均自民國108年3月3日等語,並提出起訴狀影本一份為憑。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狀訴之聲明固記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①609,956元②67,773元,及均自民國108年3月3日等語,而上開二筆金額合計即為678,644元,本院判決主文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錯誤之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