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 李威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詩閔 即穩億企業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1,6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