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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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3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高義欽 被告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香 被告 林秋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林政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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