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交簡字第94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交簡字第94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軍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0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軍嵐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2167號調解程序筆錄(如附件二)所載調解條件,向被害人 吳秀雲 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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