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62號聲請人 陳志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99年5月15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99年度除字第5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1│ 陳水木彰化商業銀行│99年6月10日│187,000元│GN0000000││││西臺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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