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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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9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已審理終結,因家中尚有大陸籍妻子及七歲幼兒尚未安置妥當,無法安心服刑,現案件既已審理完畢,已無羈押之必要,為求安頓妻小,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8年4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現本案既已審理終結,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在案,即已無羈押之必要,應准予提出一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