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85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莊佳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莊佳華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刑,先後經判決確定,因受刑人請求就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合併定刑,乃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固屬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行使此職權時,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原則之支配,亦即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非可恣意為之,裁量之輕重,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斟酌客觀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以維護公平正義。參之其他多件司法判決,有定刑獲減近50%之例,抗告人所犯之案件為施用毒品,犯罪之本質與一般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對於施用毒品成癮者,應視為病人,不能只是以定罪處罰排斥的方式對待,宜透過醫療單位矯正及跨部門的配合,以幫助毒品成癮者能早日回歸社會,亦即對於施用毒品案件之聲請數罪併罰時,仍有極大之空間能予行為人更生希望,不致因累計刑責過重,使其對更生產生絕望負面情緒,而使法律之再教化功能成為泡沫。因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中斷實屬不易,故犯罪次數不一,原裁定所定刑度,甚至比販賣毒品案件還重,不免有情輕法重之不當,為此提出抗告,請撤銷原裁定,並重新為妥適之裁量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各有明定。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次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刑法第51條所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僅於該條第5款規範其界限,有關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則無明文。惟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始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此裁量權之行使,屬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如未逾法定刑範圍,且無違背制度目的或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㈡查,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之
罪,於民國109年5月14日判決確定之前,其中雖兼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刑,有卷附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可參(見原審卷第11頁),是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違誤。其次,原審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11月)以上,並於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總和10年2月【即編號1(48月)+編號2(10月)+編號3(10月)+編號4(44月)+編號5(10月)=122個月】以下,參酌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6罪、編號4之4罪,及編號5所示之2罪,曾經法院各合併定刑2年4月、2年及8月所形成之內部界限,亦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4、5所定刑期與編號2、3等宣告刑之刑期總和6年8月【即編號1之6罪(2年4月)+編號2(10月)+編號3(10月)+編號4之4罪(2年)+編號5之2罪(8月)=80個月】,而在此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換算執行徒刑之比例約為百分之49【計算式:定刑5年(即共60個月)÷全部刑期總和10年2月(即共122個月)=0.491,小數點第3位以下4捨5入】,亦即抗告人因此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已獲減去其總刑度約百分之51,執行比例並無過當,與抗告人所舉其他裁判定刑獲減近50%之例相當。且原裁定已敘明:基於罪責相當原則,斟酌抗告人所犯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以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核屬原審裁量權之行使,無悖於法規範之內部界限與外部界限,所定之應執行刑度並無過重之處,無違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再者,本院審視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施用毒品,其犯罪時間尚屬相近,次數合計高達14次,可見其已成癮,對毒品之依賴甚深,考量對施用毒品犯罪之刑罰矯正,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助其隔離毒品、戒除依賴,則於合併定刑時即應酌定較長之刑期,始足以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及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是原審酌定之應執行之刑,並無悖於法律秩序及罪責相當原則。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所定刑期有情輕法重之不當云云,並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附表:受刑人莊佳華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6罪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①108年10月24日15時47分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②108年10月31日③108年11月7日13時34分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④108年11月21日15時26分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⑤108年12月5日16時38分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⑥108年12月24日109年4月15日108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署109年度毒偵續字第3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43號新竹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917號新竹地檢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14號109年度訴字第646號109年度訴字第818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14日109年9月25日109年11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14號109年度訴字第646號109年度訴字第8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4日109年10月23日109年12月3日是否為罰金之得易科案件否否否備註上開6罪刑,曾經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共4罪有期徒刑5月共2罪犯罪日期①108年8月15日16時30分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②108年8月22日10時58分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③108年9月12日10時43分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④108年10月7日①108年5月13日②108年9月27日8時41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6、177號新竹地檢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6、1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97號109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2日109年12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97號109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是否為罰金之得易科案件否是備註上開4罪刑,曾經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年。上開2罪刑,曾經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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