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瑞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所宣告之緩刑並經本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188號裁定予以撤銷,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5件、裁定書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懲治走私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0.12.25│90.10.09│97.11.25│││至│││││90.12.2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士林地檢91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85號│字第9026號│緝字第1096、109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訴緝字第22│100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751號│號│1048號││││││││├────┼────────┼────────┼────────┤││判決│99.11.02│99.06.30│100.07.12│││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訴緝字第22│100年度上易字第││判決││751號│號(臺中地院100│1048號│││││年度撤緩字第188││││││號)│││├────┼────────┼────────┼────────┤││判決│99.11.23│99.07.26│100.07.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2518號(│執助字第2518號(│執助字第2518號(│││編號1至10號定應│編號1至10號定應│編號1至1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執行有期徒刑2年4│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月)│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11.27│97.11.26│97.11.26││││││││││││││││├────────┼────────┼────────┼────────┤│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096、1097│緝字第1096、1097│緝字第1096、1097│││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1048號│1048號│1048號││││││││├────┼────────┼────────┼────────┤││判決│100.07.12│100.07.12│100.07.12│││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判決││1048號│1048號│1048號││││││││├────┼────────┼────────┼────────┤││判決│100.07.12│100.07.12│100.07.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2518號(│執助字第2518號(│執助字第2518號(│││編號1至10號定應│編號1至10號定應│編號1至1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執行有期徒刑2年4│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月)│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11.28│97.11.25│97.11.25││││││││││││││││├────────┼────────┼────────┼────────┤│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096、1097│緝字第1096、1097│緝字第1096、1097│││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1048號│1048號│1048號││││││││├────┼────────┼────────┼────────┤││判決│100.07.12│100.07.12│100.07.12│││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判決││1048號│1048號│1048號││││││││├────┼────────┼────────┼────────┤││判決│100.07.12│100.07.12│100.07.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2518號(│執助字第2518號(│執助字第2518號(│││編號1至10號定應│編號1至10號定應│編號1至1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執行有期徒刑2年4│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月)│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11.28│97年10月間某日至│97.11.28││││97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096、1097│偵字第16920號│字第15454、27723│││號││號、100年度偵字│││││第460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事實審││1048號│3671號│3462號││││││││├────┼────────┼────────┼────────┤││判決│100.07.12│100.12.14│101.01.12│││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判決││1048號│3671號│3462號││││││││├────┼────────┼────────┼────────┤││判決│100.07.12│101.01.09│101.02.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2518號(│執矩字第1297號│執矩字第2372號│││編號1至1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3│1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11.27│97.11.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454、27723│字第15454、27723││││號、100年度偵字│號、100年度偵字││││第4601號│第460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事實審││3462號│3462號│││││││││├────┼────────┼────────┼────────┤││判決│101.01.12│101.01.12││││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判決││3462號│3462號│││││││││├────┼────────┼────────┼────────┤││判決│101.02.13│101.02.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矩字第2372號│執矩字第2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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