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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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4號原告乙○○
丙○○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複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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