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4號原告乙○○丙○○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複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