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7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5日下午2時18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證物原本到場)。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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