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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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 吳越理
梁居品 梁瑾勝 梁基南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被告 洪武傑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00○○○區○○段○○○○○號土地自辦市地重劃○○○區○○○○路之重劃土地移轉125.62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6,155,380元【計算式:49,000元/㎡×125.62㎡=6,155,380元】;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740,000元,是本件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8,740,000元,先、備位聲明,應以較高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核算基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7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5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