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5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有關保險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73號原告 徐元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