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華慧德 相對人 吳文田 關係人 黃愛伶
蔡亞茹
蔡東裕
巧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亞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有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可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黃愛伶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5,56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0月27日,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黃愛伶於108年11月22日簽發借據一紙,邀同關係人蔡東裕、蔡亞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5,330,000元;另關係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10年10月29日、109年4月27日各簽發借據二紙,共四紙借據,均邀同關係人蔡東裕、蔡亞茹、黃愛伶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6,000,000元、400,000元、2,600,000元,並另簽有本票四紙,,詎未料於借款後均未依約繳納清償,關係人黃愛伶尚負債本金44,286,225元、關係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尚負債本金11,410,965元及利息、違約金,另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後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文田,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變更借據契約、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事項表(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2年5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27號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石壁段0000-0000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1,616.27全部吳文田(全部)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27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合計附屬建物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00100000-000花蓮市○○路○段00巷00號石壁段0000-0000號倉庫、鋼骨或鋼骨混合造,鋼筋混凝土、1層一層249.39249.39平方公尺全部吳文田(1分之1)00200000-000花蓮市○○路○段00巷00號石壁段0000-0000號工廠、鋼骨或鋼骨混合造,鋼筋混凝土、1層一層664.00地下一層1,195.321,859.32平方公尺全部吳文田(1分之1)00300000-000花蓮市○○路○段00巷00號石壁段0000-0000號工廠、鋼骨或鋼骨混合造,鋼筋混凝土、1層一層151.20151.20平方公尺全部吳文田(1分之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