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贓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少訴字第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緩刑中交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七年七月四日確定在案。另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七年一月十八日犯贓物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九號、第一九六0號、第一九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