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茂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茂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張茂柳因犯如附表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瓊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