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九二號、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五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三號刑事判決、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五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三五九號宣示判決筆錄、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六四九號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揆之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違反毒品危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防制條例(施│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用第二級毒品│用第一級毒品│││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六月│九十七年六月│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十八日│八日十九時五│││││十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二十│││││六小時內│├──────┼──────┼──────┼──────┤│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年度案號│十七年度毒偵│十七年度毒偵│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二三│字第五四二三│字第三四四號│││號│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七年度訴│九十七年度訴│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三│字第三四七三│字第一五三五││事實審││號│號│號││├──┼──────┼──────┼──────┤││判決│九十七年十一│九十七年十一│九十七年十二│││日期│月二十八日│月二十八日│月四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訴│九十七年度訴│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三│字第三四七三│字第一五三五││判決││號│號│號││├──┼──────┼──────┼──────┤││判決│九十七年十二│九十七年十二│九十七年十二│││確定│月二十二日│月二十二日│月十六日│││日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字│十八年度執字│十八年度執字│││第一○六九號│第一○六九號│第五五三號│└──────┴──────┴──────┴──────┘┌──────┬──────┬──────┬──────┐│編號│四│五│六│├──────┼──────┼──────┼──────┤│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違反毒品危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防制條例(施│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用第一級毒品│用第二級毒品│││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一月│九十七年七月│九十七年七月│││八日十九時五│十六日為警採│十六日為警採│││十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二十│尿前回溯九十│││尿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六小時內│││六小時內│││├──────┼──────┼──────┼──────┤│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年度案號│十七年度毒偵│十七年度毒偵│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四四號│字第四二五四│字第四二五四││││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七年度訴│九十七年度審│九十七年度審││││字第一五三五│訴字第二三五│訴字第二三五││事實審││號│九號│九號││├──┼──────┼──────┼──────┤││判決│九十七年十二│九十八年一月│九十八年一月│││日期│月四日│九日│九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訴│九十七年度審│九十七年度審││││字第一五三五│訴字第二三五│訴字第二三五││判決││號│九號│九號││├──┼──────┼──────┼──────┤││判決│九十七年十二│九十八年二月│九十八年二月│││確定│月十六日│十六日│十六日│││日期││││├───┴──┼──────┼──────┼──────┤│備註│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字│十八年度執字│十八年度執字│││第五五三號│第三六九一號│第三六九一號││││(聲請書誤載│(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北地│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九九號│字第一九九號││││,應予更正)│,應予更正)│└──────┴──────┴──────┴──────┘┌──────┬──────┬──────┬──────┐│編號│七│八│九│├──────┼──────┼──────┼──────┤│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違反毒品危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防制條例(施│防制條例(轉│││用第一級毒品│用第二級毒品│讓第一級毒品│││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七月│九十七年七月│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二十六日│十七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年度案號│十七年度毒偵│十七年度毒偵│十七年度偵字│││字第三四七七│字第三四七七│第二三六九九│││號│號│號(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六九九號,│││││應予更正)│├───┬──┼──────┼──────┼──────┤││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七年度訴│九十七年度易│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五○│字第三六四九│字第二三○八││事實審││號(聲請書誤│號(聲請書誤│號││││載為九十七年│載為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六│度訴字第三六│││││四九號,應予│四九號,應予│││││更正)│更正)│││├──┼──────┼──────┼──────┤││判決│九十八年一月│九十八年一月│九十八年四月│││日期│二十三日│二十三日│六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訴│九十七年度易│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五○│字第三六四九│字第二三○八││判決││號(聲請書誤│號(聲請書誤│號││││載為九十七年│載為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六│度訴字第三六│││││四九號,應予│四九號,應予│││││更正)│更正)│││├──┼──────┼──────┼──────┤││判決│九十八年二月│九十八年二月│九十八年六月│││確定│二十三日│二十三日│九日│││日期││││├───┴──┼──────┼──────┼──────┤│備註│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字│十八年度執字│十八年度執字│││第一六二一號│第一六二一號│第五二○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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