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25號聲請人 彭俊翔 相對人 李得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附表編號2~6之本票尚未到期,則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42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106年4月13日│14,000元│106年5月25日│未請求│CH-NO-781883││├──┼───────┼────────┼─────────┼─────────┼───────┼─────┤│002│106年4月13日│14,000元│106年6月25日│未請求│CH-NO-781886│未到期│├──┼───────┼────────┼─────────┼─────────┼───────┼─────┤│003│106年4月13日│14,000元│106年7月25日│未請求│CH-NO-781887│未到期│├──┼───────┼────────┼─────────┼─────────┼───────┼─────┤│004│106年4月13日│14,000元│106年8月25日│未請求│CH-NO-781888│未到期│├──┼───────┼────────┼─────────┼─────────┼───────┼─────┤│005│106年4月13日│14,000元│106年9月25日│未請求│CH-NO-781889│未到期│├──┼───────┼────────┼─────────┼─────────┼───────┼─────┤│006│106年4月13日│14,000元│106年10月25日│未請求│CH-NO-781890│未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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