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9號原告丙○○○
樓甲○○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雪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五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陳報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