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東簡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東簡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東簡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95年12月20日所為簡易判決及民國96年5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出生年月日原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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