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388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38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八六號
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炯錺 律師被告宜蘭縣頭城鎮公所代表人 林樂善 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黃清光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書記官林麗美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