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38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八六號
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炯錺 律師被告宜蘭縣頭城鎮公所代表人 林樂善 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黃清光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