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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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九號A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九號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腰部脊椎第二節患有嚴重挫傷,致身體行動困難;且右手臂有不明腫瘤,有癱瘓之虞,實有前往醫院治療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卅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次查聲請人具狀陳稱,其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治癒。惟未據聲請人提出任何證明,以實說明,僅空言其有疾病,要非有據。茲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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