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99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99號

原告 李昕耘

訴訟代理人 李奇謀

被告 盧建佑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7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建佑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18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9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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