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小字第1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 馬小字 第1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薛永林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馬小字第17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許致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
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 陸佰元 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許致愷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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