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48號
債權人南市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方裕豐
債務人 蔡政軒
債務人 張秋麗
一、債務人蔡政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政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秋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0848號
編號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民國)
計算方式
001
73,317元
113年12月9日起至114年1月8日止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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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月9日起至114年7月8日止
3.6399%
114年1月9日起至114年7月8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3699%計算
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9708%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