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司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司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王永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
讓與通知函,將上開通知函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戶籍地址(
即澎湖縣○○市○○里○○鄰○○路○○○巷○號),惟經郵務
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無法將上開通知送達相對人
,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應送達處所不明,無法送達附件
所示之通知,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二件、
公司合併登報公告、債權讓與通知函、退件信封、及相對人
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並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又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囑託澎湖縣政府
警察局馬公分局查訪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址,業經該分局
函覆相對人未居住於戶籍址,有該分局回函在卷可查。本件
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