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羿伶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俊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叁拾壹元,自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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