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王免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釧 等1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陳文釧、 林陳淑美陳素真陳文章陳寶琴陳文龍陳勅君 、周 陳梅秀陳金波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乃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載明被告陳文釧、林陳淑美、陳素真、陳文章、陳寶琴、陳文龍、陳勅君、 周陳梅秀 、陳金波等9人之住所,惟經按址為寄存送達,未據被告陳文釧等9人至轄區警察機關領取起訴狀繕本及期日通知書,致本院無法判斷是否已為合法之送達。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被告陳文釧等9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具狀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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