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宇傑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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