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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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0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秀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掌紅娣 (原名 賀掌紅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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