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同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2764號、102年執字第8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驗餘淨重壹佰貳拾柒點壹捌公克,另含空包裝袋捌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同洲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2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執字第8910號),扣案之海洛因8包(含包裝袋8個,合計驗餘淨重127.18公克,空包裝袋總重5.8公克),無證據證明與該案販毒行為相關;而被告施用海洛因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亦未宣告沒收上開扣案海洛因,從而,本件扣案之海洛因8包,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同洲因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該判決在卷可佐(見執聲卷第22至23頁),於該判決中,未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而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即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727號確定案件所查獲之海洛因8包,驗餘淨重127.18公克,於該判決亦未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海洛因8包,有該案判決在卷可佐(執聲卷第3、14頁)。而上開扣案海洛因8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無訛,該海洛因8包含包裝袋8個,驗餘淨重127.18公克,空包裝袋總重5.8公克等情,有該局101年11月1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佐(執聲卷第2頁),是上開海洛因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另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8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包裝袋內,其上沾染之海洛因既難已剝析,是該包裝袋8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